根據侵權責任法患者有損害可以推斷醫院有過錯嗎?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患者有損害可以推斷醫院有過錯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患者有損害可以推斷醫院有過錯嗎?

《侵權責任法》關於這部分的內容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現在只能根據《民法典》來進行參考了。《民法典》中規定患者有損害可以腿短醫院有過錯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侵權責任應該怎麼處理?

侵權行爲一般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處理。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侵權責任中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

2、第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現在可以根據《民法典》進行推斷只要患者有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推斷醫院是有過錯的,同時如果是遭到了侵權的話可以透過協商、調解、訴訟和仲裁等方式進行解決的。在侵權責任的舉證中,一般是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