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過錯責任推定如何認定

一、醫療損害過錯責任推定如何認定

醫療損害過錯責任推定如何認定

(一)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具體表現在:

第一,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三,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爲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四,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原則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是否適用

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通說認爲,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例如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雙方都無過錯、暫時喪失心智的損害責任、具體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以及爲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

二、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元侵權事實、損害後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所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指當醫療機構成爲被告時,醫療機構要向法院出示證明自己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沒有發生醫療過錯的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舉不出證據,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並對患者的損失給予賠償。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着醫療糾紛中由醫療機構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患者應就存在醫療行爲給其帶來的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患者也擁有證明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的權利。

在醫療事故當中,如果是因爲醫療行爲而產生的有關侵權訴訟的話,那麼一般醫療機構是需要對醫療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如果醫療機構無法進行舉證成功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