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處罰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處罰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處罰
區分罪與非罪,要把握以下幾點:
1、本罪既遂、未遂及預備形態的界限本罪爲行爲犯,行爲人實施發展、吸收他人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爲,他人按其意圖加入了該組織,則構成本罪既遂。行爲人實施了發展行爲,即向發展對象表明了讓之加入的意圖,但發展對象不願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獲的,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爲未遂。行爲人只是爲發展行爲作準備,如組織不特定的人員進行宣傳、介紹,並未表明讓他人加入的主觀意圖的,則屬預備。對於未遂犯、預備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不以犯罪論處。
2、關於未成年人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成員在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在發展成員的同時又組織、領導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種罪行的,應單獨以這8種犯罪行爲所觸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3、入境內進行其他犯罪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進入境內進行其他犯罪,而未實施本罪發展成員行爲的,應以他罪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