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過錯責任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過錯責任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過錯責任是什麼
過錯責任是行爲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爲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延伸】
問: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區別是什麼?
答:
1、適用過錯原則(除過錯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對方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方就自己無過錯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責。而適用無過錯,不考慮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受害人不必就此舉證,按法律規定直接由行爲人承擔責任,行爲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如在無償的民事行爲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爲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爲不考慮主觀過錯,自然不存在責任的大小及輕重。
3、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不予適用。而過錯原則則不然,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特殊情況決定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