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過錯推定責任?

一、什麼是過錯推動責任

什麼是過錯推定責任?

在行爲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爲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爲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二、常見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

1、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共同危險行爲也叫準共同侵權行爲,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後不能判明是誰實施的行爲。

共同危險行爲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①行爲是由數人實施的;

②行爲的性質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主觀上,行爲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在數人中,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但存在疏於注意的共同過失,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爲有致人損害的可能性,行爲沒有特定的指向,即沒有人爲的侵害方向。

③這種共同危險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④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爲人全體所致,但不能判明誰是致害人。

在共同危險行爲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險行爲人都有疏於注意的過失,因此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致人,不能證明致害人的主觀,爲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爲人的共同過失。在共同危險行爲中,第個行爲致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共同危險行爲的責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爲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應平均分擔,即每個行爲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後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認爲自己無過錯,應負舉證責任,確能證明的,就不屬共同危險行爲,而是一般侵權行爲。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僱員與僱主、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之間肯有特定的人身領隊關係,即僱員、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受僱主、法人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其職務行爲實際等於僱主或法人實施的行爲,損害事實雖然是僱員或法人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的,但僱主、法人對僱員、工作人員的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等作爲或不作爲的行爲,卻是損害事實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且僱主與僱員、法人與其工作人員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係。

因此,僱主對僱員、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爲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爲,僱員、法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不在此列,因此,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就適用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

但在這種侵權損害賠償中,受害人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尚有可能,在則舉證證明僱主或法人的過錯絕非易事,若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則必然使受害人處於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常用語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從中可看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也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損害事實中推定監護人的疏於管理、疏於教養、疏於監督的過失,無須受害人舉證證明監護責任。監護人的證據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這不是適用過過錯責任原則,而是兼採了公平責任原則。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受害人請求賠償,無須舉證證明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致害結果有過錯,只須舉證證明自己有損害事實,該損害事實是建築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該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關係,再從損害事實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觀上有而要求該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張自己無過錯的,須舉證證明,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則推定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確能證明,免除其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地位。同時,有關行政又爲受害人舉證設定的障礙,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規定:“對於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記錄,病員或其親屬無權查閱。”

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爲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不以憮過錯,就推定醫療單位有,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對全文進行閱覽後,大家應該知道什麼是過錯推定責任了吧,此時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再是受害人,而是有可能加害人舉證證明不是自己實施的加害責任,若無法證明就推定其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