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我國沿海地區,民間借貸非常發達,其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借貸的名義搞非法集資,這本質上是一種詐騙行爲。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在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方面,我國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那麼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做個瞭解。

一、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指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爲非法佔用?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資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客觀方面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使用詐騙方法。傳統的詐騙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就集資詐騙罪而言,具體表現爲,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在實踐中,行爲人採用的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行爲人以“共同投資”名義欺騙他人,有的行爲人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誘惑他人。

(2)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綜上所述,個人以非法佔用爲目的,使用詐騙手段,集資金額超過10萬元的,就觸犯刑法,構成集資詐騙罪,這是刑法中關於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集資詐騙的危害很大,受害人數量多,法院對此的量刑標準最高是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們遭遇集資詐騙後,應當馬上報案,越早越有利於案件的破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