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進行集資詐騙追訴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追訴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集資詐騙可以說是非常;令人憎惡了,本身詐騙行爲就爲世人所不齒,而透過違背法律進行的籌集資金就更加讓人十分的憎恨。爲了規避規範這種行爲,我國刑法中運用法律來懲罰這種行爲,也就是集資詐騙罪。那麼,單位進行集資詐騙追訴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爲:“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條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爲:“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01.5:

四十九、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首選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單位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同樣的自然人也是可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只是兩者構成的立案標準不太一樣,單位需要詐騙數額達到20萬元。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