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民事追償該怎麼進行?

集資詐騙罪的民事追償該怎麼進行?

網絡的發達有利於我們生活,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的漏洞來損害人民利益,許多不法分子會利用投資的誘餌來引誘人民羣衆,非法集資詐騙人們血汗錢,最後消失的無影無蹤。那麼集資詐騙罪的民事追償該怎麼進行?下面小編與您一一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刑附民範圍》)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纔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於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麼,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爲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所謂“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將犯罪所得原物退還給被害人,或在原物滅失的情況下,責令被告人以等額價款或同類物賠償給被害人的判決內容。

對於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對於被害人能否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並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納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的範圍。

實踐當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直接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移送執行部門強制執行,而有的法院則認爲刑事追繳退賠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不僅實踐中沒有通行做法,理論界對於“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的可執行性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刑事追繳退賠判決”可以由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持有該種觀點的人認爲,國家強制力決定了該判決具有可執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規定》未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納入可據申請執行的依據屬於立法漏洞,人民法院不得以執行規定未將“追繳退賠”納入執行範圍而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否則,由於《刑附民範圍》否定了詐騙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如果不賦予“追繳退賠判決”強制執行的效力,則對於詐騙案件被害人是明顯不公平的。且如果要求被害人因不能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話,一方面浪費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種觀點認爲“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不可以強制執行。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爲,“追繳或責令退賠”並非刑罰的種類,法院追繳違法所得或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僅表明國家對犯罪有關財物的處理態度和處理原則,是法院確定量刑的情節之一,而非確定一種具體的刑罰。另刑事判決中的“追繳退賠”針對的僅僅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不包括合法財物,而民事上的“賠”是指用自己所擁有的合法財產履行債務,因此,司法機關不能依職權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被害人也不能依此申請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且《執行規定》也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內容納入可執行範圍,而《刑附民範圍》第五條規定也已經賦予了被害人在追繳退賠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因此,詐騙案件被害人可以透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而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的民事追償我們可以起訴爲附帶民事訴訟,合理保障自己的權利,當我們個人財產受到威脅時應立即站出,不給違法分子任何時間空隙。以免更多人受到傷害,強制性打壓才能穩定網絡、電話詐騙。還需瞭解更多資訊,可諮詢本站相關專業的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