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才叫集資詐騙罪,資詐騙罪與集資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什麼才叫集資詐騙罪,資詐騙罪與集資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那麼在法律上來看,究竟什麼才叫集資詐騙罪呢?現實中,集資詐騙罪與一般的集資糾紛存在很多相似之處,當然從本質上看還是有區別的,那究竟這二者的區別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才叫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與集資糾紛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罪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特別是一般集資糾紛的界限有時候很容易混淆。怎樣正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就顯得十分重要。以下是爲大家整理了幾點關於集資詐騙罪與集資糾紛的區別:

(一)、考察行爲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爲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爲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爲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爲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考察行爲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

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爲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三)、考察行爲人違約後的態度。

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爲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爲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相信大家能夠大概的判斷實踐中哪些行爲屬於集資詐騙行爲了吧。而這樣的行爲要構成犯罪,則還要滿足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行。同時不僅自然人可以構成此罪,單位也是可以作爲此罪的犯罪主體,只不過在立案上面自然與自然人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