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怎樣認定 哪些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怎樣認定 哪些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顧名思義,就是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侵犯公私財產權,並且數額較大的。刑法對非法集資罪做了規定,那根據刑法中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怎樣認定?換言之,哪些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闡述,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集資詐騙罪怎樣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爲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爲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爲集資、實爲詐騙的犯罪行爲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爲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衆,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本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透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即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爲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哪些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是透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爲。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主要是利用公衆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爲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僞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衆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衆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爲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爲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集資行爲有以下幾種:

(一)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二)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四)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就爲大家解答到此。集資詐騙罪是一項很重的罪名,其最高刑達到了死刑,生活中面對有關集資的事情,請務必多留心。很可能是陷阱,對方很可能是在犯罪。對於自己,也要注意法律問題,很容易走向犯罪。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疑問,最好諮詢以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