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推定責任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過錯舉證的責任。
原告僅僅只需證明被告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不須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爲時是否具有過錯。但是,如果原告僅能證明有損害存在,而不能證明何人的行爲造成了損害,不能適用過錯推定。
2.採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由被告就其沒有過錯問題作出反映。
就是說,審判人員在因果關係存在的基礎上,首先推定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然後由被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有某種特殊的抗辯事由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證不能成立,則將確定被告有過錯。
3.在某些適用過錯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對抗辯事由作出了嚴格限制。
如法律規定抗辯事由爲不可抗力、第三人過失和受害人的過失,被告只有在證明存在這些抗辯事由的情況下,才能表明其沒有過錯,從而推翻其過錯的推定。由於抗辯事由是嚴格限制的,這就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情形
1、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共同危險行爲也叫準共同侵權行爲,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後不能判明是誰實施的行爲。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在侵權行爲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爲中有過錯,併爲此承擔賠償責任。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爲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