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約定服務期

什麼情況下可約定服務期
什麼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服務期?
商業祕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須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該資訊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爲商業祕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勞動合同服務期的情形。 用人單位爲了生產和經營的發展,必須有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幹。對某些行業來說,由於技術更新速度較快,也必須不斷地對工作人員和業務骨幹進行培訓。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技術人才和各種業務骨幹一直都是緊缺人才。有的勞動者在經過用人單位的培訓後,就成爲其他類似單位的挖取對象,有的誘以高薪,有的許以高位,經不住誘惑的勞動者就會不辭而別,到別的單位工作。這樣一來,就使出資培訓的用人單位賠了夫人又折兵。要避免這種不講誠實信用的情況,就應當對此加以規範。《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就是對此採取的一種措施。《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