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向領導申訴

怎樣向領導申訴
向高院申訴時效
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爲兩年。民訴法修訂後,申請再審期限改爲六個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由本法第200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第13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有委託需要,可以來律所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