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答辯狀代理詞

再審答辯狀代理詞
“答辯狀”與“代理詞”的區別

(一)首先,兩者的定義不同。


1、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起訴狀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2、代理詞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託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爲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發表或庭審後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 從兩者的定義來看,不難看出,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明顯不同。


(二)其次,兩者的內容不同。


1、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


2、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二審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三)再次,兩者之間的關係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


1、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


2、而答辯狀的內容並不是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


(四)總結


透過上述內容的闡述,律師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訴人的民事訴訟中,在撰寫答辯狀和代理詞時,應當注意撰寫答辯狀和代理詞兩者內容的區別。不能用答辯狀的內容來代替代理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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