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註冊地址合同的法律風險

租賃註冊地址合同的法律風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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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的法律意義



  1、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上的意義

由於住所是公司開展各種業務的中心場所,因此公司不能沒有住所,這就像國家不能沒有領土一樣。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均明確規定,公司註冊地址爲公司設立的條件,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僅如此,現代各國均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以便於對公司的監督管理,公開公司的交易資訊,保障交易安全。構建公司登記制度的首要問題,就是確立公司登記的管轄標準,公司註冊地址成爲各國和地區公司法在該問題上的一致選擇。


  2、公司註冊地址在其他法律上的意義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此時,法律應當給當事人提供一個相應規則。由於這一問題涉及地點的確立,而對於各類民事主體來說,住所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判定標準,易於確立,因此住所便成爲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選擇。如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

此外,民事訴訟法在建立地域管轄標準時,首要的選擇也是當事人的住所;國際私法在建立準據法規則時,也經常以當事人的住所爲依據;各類法律文書的送達,也多須送達至當事人的住所等,均說明公司註冊地址在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註冊地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如果一家公司有多家辦事機構,那麼其主要的辦事機構就是註冊地址,同時註冊地址也明確了公司登記、管理的管轄權,民事訴訟的地域權,以及各類合同的履行地,生產經營事務、法律文書的送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