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時效

離婚財產時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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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次分割財產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效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