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現行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現行《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非法佔用土地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上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士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上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爲。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爲,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爲,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爲。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爲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爲,可能會破壞種植條件,甚至有可能會導致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情形出現。此類現象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之後,政府的相關職員可能會責令非法佔有土地者退還、並治理土地。若非法佔用行爲構成犯罪的,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