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操縱期貨市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現行刑法對操縱期貨市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對操縱期貨市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行刑法對操縱期貨市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操縱期貨市場的行爲,不僅可能會導致購買期貨的投資者的經濟權利受損,也有可能會導致期貨市場的交易秩序被破壞,故此《刑法》之中直接規定了事先約定期貨交易價格等的操縱期貨市場的行爲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