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爲,是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爲目的,利用其資金、資訊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非法行爲。那麼,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要注意下面兩個問題:

(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屬於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作爲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爲,在主觀上也確實出於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並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爲不構成犯罪,只屬於證券、期貨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爲。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操縱行爲才構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此外,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爲在實際生活中異常複雜,有時與合法行爲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爲作爲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爲與合法交易行爲區分開來。

(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行爲影響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行爲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僞造、變造或者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兩罪存在着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屬於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後者爲特殊主體,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爲人透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爲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而後者是行爲人透過提供虛假資訊、僞造、變造或者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怎麼判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爲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行爲人透過實施操縱市場行爲來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虛假證券、期貨行情,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從而從中謀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