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

爲了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經濟秩序,《刑法》等法律規定了,任何人都不得采取與他人串通交易價格等的方式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否則一旦此種操縱行爲造成的後果嚴重,操作者就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