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操縱證券市場罪要判幾年?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具體量刑以及處罰的標準則是根據操作證券市場交易的數額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

總的說來,較易引發操縱證券市場罪風險的多爲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上市公司、大的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各類投資基金等。作爲這些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一定要規範自己的行爲,避免引發刑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