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罪的量刑標準

操縱證券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爲。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