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

二、《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證券、期貨市場的交易情況是需要由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處理的,對於犯罪分子操縱證券或者期貨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社會市場的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