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過再犯算不算累犯

拘留過再犯算不算累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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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65條和66條的規定,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的的本質區別在於對第二次再犯罪是否有間隔時間的規定,一般累犯的要求是和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特殊累犯則沒有五年的時間要求,除此以外,對特殊累犯同樣適用第65條中有關累犯從重和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的規定。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