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析產起訴狀

離婚後析產起訴狀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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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求對原家庭共同財產析產的民事起訴狀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無法主張重新分割共同財產了。人民法院審理後、脅迫等情形的協議離婚後如果沒有欺詐或脅迫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