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法人代表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償。所以法人代表在一定情形下,要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爲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
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
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風險有哪些
1、民事責任
(1)損失賠償責任。
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爲,作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如下: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犯罪行爲,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爲雙罰制度。
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代表在履職務活動中,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或者作爲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法人代表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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