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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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合同詐騙罪行爲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客觀鑑別標準,關鍵是看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所以合同詐騙,簡言之,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刑事犯罪的主體主要分爲了兩類,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現實中大多數的犯罪都是由自然人構成的。而對於合同詐騙的主體來看,其中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以構成的,其中自然人只需要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單位的話,則也是一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都能夠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