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處理

離婚時財產處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時婚約財產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爲,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爲彩禮返還的條件。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爲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綜上所述,同居後雙方分手的,處理財產應該按照民法的原則執行,個人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共同生活產生的收入,可以雙方平均分割。在確定財產分割方案後,雙方最好籤署一份書面合同,這樣可以保證今後不發生糾紛。在同居財產裏面,還有一些不能確定歸屬的,這應該也平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