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單位和中標單位的簽訂合同

採購單位和中標單位的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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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是中標單位的分公司可以嗎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後公司的防範風險建議:

1、審查分公司設立的合法性,看“中標”工程是否在其經營範圍之內;

2、完善合同手續,合同洽談前要求公司給分公司出具相關授權委託書(審查公司給分公司的授權範圍,確保授權有效)。

3、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單位中標後必須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不允許以分公司名義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