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單位和開票單位不一樣

簽訂合同單位和開票單位不一樣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分公司簽訂合同和總公司一樣嗎

1、分公司簽訂合同和總公司性質上沒什麼不同,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爲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