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訴訟狀

解除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訴訟狀
無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關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無效這個問題,近些年,對於民事合同,司法實踐中有更加註重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趨向,基於此點原因,在適用法律時,往往也可能有所突破。比如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中“不得轉讓”的理解,現在有很多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解釋爲“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此不予辦理登記”,但這並不是直接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

關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各地法院也有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上海市高院在《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以下觀點“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此外,對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買賣,還有一種解讀是附期限或者附條件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