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離婚協議書

無過錯方離婚協議書
傾向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爲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當然離婚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我國的律法對弱勢方有所傾斜而女方常常被認爲相對於男方比較弱勢,從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上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常常會照顧到女方的利益。當人民法院出具裁決書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財產分割不認同不服,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