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屬於合夥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