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

論網絡新聞侵犯名譽權
如果新聞侵犯名譽權應該怎麼辦?
一、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體、客體   侵權主體就是實施了侵權行爲的人(含法人),也就是侵權案的被告人。《解答》第6條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這就把主動權交給了原告,原告倘若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爲被告;倘若原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那就要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爲被告。《解釋》對提供材料的人區別出主動和被動。主動提供新聞材料導致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被動接受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若是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侵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爲侵害名譽權。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許,致使他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也認定爲侵害名譽權。這就明確指出了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體有三種:   1.新聞作品的作者(包括本媒體記者、其他媒體記者、通訊員或其他撰寫稿件的人)。這裏本媒體記者因爲是職務行爲,可以豁免;2.發表新聞作品的新聞單位;3.新聞提供者。這裏又分爲主動提供材料者和因被動採訪提供材料者兩種,後者又可細分爲未經同意,擅自發表和同意或默許發表。主動提供材料者和雖系被動採訪提供材料,但同意或默許發表的要列爲被告。   新聞侵權的客體就是受法律保護的、被行爲人侵害了的公民或法人的權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和名稱權中,主要的是名譽權。這些權利可以通稱爲人格權。公民的人格權與生俱來,到死亡後,他的人格尊嚴還在保留和延續。法人從建立到終止,都有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