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與贍養制度

監護制度與贍養制度
老年監護相關制度?
我國成年人監護制度,在充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在防止被監護人對社會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對傳統、橫看世界,我國的監護制度存在着監護種類簡單、監護人的選任以及監護監督單一等明顯不足, 這些不足主要體現在:1、種類簡單,從民法通則規定看,監護就兩種:法定監護、指定監護,而且這兩種監護類型,法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己以自身的意思表示來決定,從這個意義上看,我國的法定監護和制定監護對成年人來講,缺乏尊重被監護人自由意思表示,這裏的意思表示,筆者以爲一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型的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二是成年人到達一定的年齡後,自由遺囑或者自有指定在自己年老或者出現其他不能分辨自己的行爲能力的狀態下的監護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從國際通行的監護制度看,在尊重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方面,我國的監護制度是有缺陷的;2、監護人的選任的單一。從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的選任順序來看,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直系尊血親,再次是卑血親,按照這種排列,這樣分配或者確定是合理的,因爲親等越少,雙方之間的情感或親情越近,傷害的可能性越小,但從實際來看,尚有不少需要監護的被監護人無配偶,直系尊血親也往往心智喪失缺乏監護能力,卑血親也因爲年老體弱承擔不起監護職責。3、監護監督制度缺乏。我國的監護制度中雖然也有監護監督制度的規定,但很不完善,主要因爲我國的監護監督機關往往是承擔着重要職能的人民法院和居(村)民委員會,這些機關或者單位雖然有此職責,但從未落實到部門或者個人,使得該條文有其名無其實;另外法律雖然規定了監督機構,但未規定如何行使監督權,實質內容缺乏,故而由於監督不到位,致使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時間時有發生,也由於監督不到位,大量的精神病人流落街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