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可以隨時分割財產

合夥企業可以隨時分割財產
合夥企業可以隨時分割財產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也不能隨時要求分割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也就是說,當合夥企業發生某一合夥人退夥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對其退還財產份額,因而合夥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種原因退夥的條件下方有權要求企業分割財產,退還其出資及其他合法權益。


全體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或債務承擔比例分擔,或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應考慮造成虧損合夥人的過錯責任。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分割合夥的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入夥的原物退還時原則上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以協議爲準,協議未約定的,以出資額爲依據;等額的,由多數人決定;不等額的,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意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