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後果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後果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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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後該怎麼補償

協議無效,則意味着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爲。所謂合法行爲,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爲。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爲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