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無效的後果

拆遷協議無效的後果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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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無效

協議雙方身份出現法定無效的情形
由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辨別自身行爲的能力,所以拆遷方與其簽訂的拆遷協議,全部無效。
(一)無民事行爲人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拆遷協議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包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和未成年人簽訂的情況比較罕見,常見的往往是與老年人簽訂,有的老年人事後被證明已患老年癡呆症。所以此類情形下籤訂的協議全部無效。而更離譜的則是,拆遷人往往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協議,即拆遷人常常會與被拆遷人的親戚、朋友簽訂拆遷協議,這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二)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就簽訂拆遷協議
在拆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即不具有拆遷資格時,簽訂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爲無效。
實踐中拆遷方往往爲趕進度,在法定手續不齊全的情形下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這種情形下所實施的拆遷行爲應當被確認無效,可以請求法院確定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