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

仲裁協議的無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表現在:
對當事人來說,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對法院來說,由於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具有管轄權;於仲裁機構來說,因其沒有行使仲裁權的依據而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