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雙方但是當事人約定的關於仲裁的檔案,它是有一定效力的,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1、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法律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2、並且必須依仲裁協議中確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此爲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於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等等。
(二)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
(三)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
2、另一方面,仲裁協議對法院的制約力還表現在,對仲裁機構基於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援。
3、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檔案。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