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

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原則:
一、尊重當事人仲裁意願的原則。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仲裁的糾紛解決協議,反映了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爭議裁判者的選擇,是當事人意願的載體。它的最大功能在於反映當事人的仲裁意願,即表明雙方當事人將糾紛交付仲裁解決的共同意願。無論從仲裁理論的角度,還是從仲裁實踐的角度看,當事人的意願對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當事人透過仲裁協議所反映出的仲裁意願是仲裁協議效力認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仲裁管轄權優先原則。自1958年《紐約公約》生效以來,支援仲裁的理念逐步在國際上得到確認。《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承認仲裁協議的效力”,“對於當事人就訴訟事項訂有仲裁協議的,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一方請求,命當事人提交仲裁”。從而確立了傾向於執行仲裁協議的觀念,標誌着仲裁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來。1985年《示範法》繼承並拓展了這一原則。

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