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中止與強制執行仲裁協議——談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支援

訴訟程序中止與強制執行仲裁協議——談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支援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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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了異議,我國《仲裁法》第20條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而且明確了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時間。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將被視爲無異議,仲裁庭將根據仲裁規則進入仲裁程序。n若能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有助於提供更爲詳細準確的解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