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效力

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爲: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經濟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七十二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