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人事爭議仲裁

經濟人事爭議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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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


(1)辭職爭議

(2)辭退爭議

(3)聘任、聘用合同爭議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的具體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說明。勞動者在工作中與用人單位具有爭議時,用人單位應當第一時間與當事人進行調解,若是調解不成功,雙方便可走法律程序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問題。當然在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過程中應當追求實事求是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