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管經濟糾紛嗎

一、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管經濟糾紛嗎?

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管經濟糾紛嗎

沒有仲裁協議仲裁不管經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仲裁協議應該怎麼寫?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三、經濟仲裁裁決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根本就不是經濟糾紛的前置程序,甚至申請仲裁還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過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書跟民事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可以憑仲裁裁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