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一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二、仲裁裁決效力有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我國《仲裁法》根據國際慣例實行一裁終局,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對於仲裁協議效力存在爭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決定書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按照有關規定,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生效之後,存在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仲裁規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