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協議不明仲裁地的怎麼辦?

一、仲裁裁決協議不明仲裁地的怎麼辦?

仲裁裁決協議不明仲裁地的怎麼辦?

仲裁裁決協議不明仲裁地的,可以在法院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認爲仲裁約定不明裁定書的情況下,未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實體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認爲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如果認爲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效的,應當依法受理。

若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由於對仲裁機構名稱不瞭解,導致援引的仲裁機構名稱有瑕疵,這種情況在上文已經做了分析。對此,只要能辨別出仲裁機構,就應當認定仲裁協議有效。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對仲裁機構設定不瞭解,導致約定的仲裁機構根本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二、仲裁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鑑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爲,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裁決效力是一裁終局,即當事人是不能在裁決作出之後再次就同一案件事實申請二次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但是如果是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或者是裁決的,當事人認定證據不足 或者是法律適用有誤的,是可以上訴的,由二審法院再次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