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仲裁程序

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仲裁程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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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之間存在的弊端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中的裁審單軌制,但對訴訟和仲裁的銜接沒有法律規定。勞動法只是簡單地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兩種程序如何銜接未作規定,民事訴訟法也未有相應規定,導致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時碰到較多的理論和操作上的障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雖然解決了部分操作上的問題,但仍有理論上及部分操作上的問題沒有解決。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什麼?從以上的勞動爭議制度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對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是有解決方案的。同事國家也發佈各種相關的規定來保障企業與勞動者的權益。當然了,雖然國家對勞動爭議的有相關的規章制度,但是在實際操作或者執行過程中也是還有很多的弊端的。這些是需要在以後的執行過程中一步步進行完善的。相信以後關於勞動爭議制度一定會更加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