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仲裁與訴訟仲裁

合同糾紛仲裁與訴訟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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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是:主動性不同、效率性不同、公正性不同、主導程序走向的領導員問題不同、公開性不同和費用不同等。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爲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爲,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