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仲裁協議、協議仲裁製度

什麼是仲裁協議、協議仲裁製度

仲裁協議是一種書面協議,協議書主要內容是兩位當事人自願地把他們之間即將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確有發生的一些可以被仲裁的事項提交仲裁裁決。可能大多數人對仲裁協議都不是特別的瞭解,那麼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什麼是仲裁協議、協議仲裁製度。

所謂協議仲裁製度,是指經濟糾紛當事人協議將有關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爭議提交協議所指定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五條又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從仲裁法的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協議仲裁製度既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的體現,又是自願原則在仲裁活動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

協議仲裁製度的核心內容,就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仲裁協議可以獨立於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和受理的依據;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三是取得司法支援和監督的依據;四是外國承認和執行的依據。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通常寫在“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文中。仲裁協議的其他書面方式是指獨立於合同之外的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這類協議包括信函往來、電傳、電報。此外還有書面形式的補充協議,它是指對原仲裁協議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或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補充達成的協議條款。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一般分爲三種類型:

(1)仲裁條款

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個條款來約定。該條款作爲合同的一項內容訂立於合同中,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除了規定貨物的價款、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外,還規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其中有關仲裁內容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的一個條款,這個條款稱爲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常見的仲裁協議的形式。

(2)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爲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後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

(3)其他檔案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訂立合同之外,還可能在相互之間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材料的往來。這些往來檔案中如果包含有雙方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內容,那麼,有關檔案即是仲裁協議。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於,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於某法律檔案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檔案中。例如一方當事人將他希望訂立仲裁協議的事宜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建議,如果另一方當事人願意接受該項建議,必須將他接受該仲裁協議的意向傳達給對方當事人,透過這種往來,仲裁協議才能成立。隨着通訊方式的快速發展,這種形式的仲裁協議也較爲常見。

2.從仲裁協議訂立的時間來看,仲裁協議可分爲兩種:爭議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

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一般來說,當事人採用哪種仲裁協議形式更爲便利?首先,當事人應儘可能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仲裁協議。因爲爭議發生後,由於當事人的利害關係明顯,爭議雙方往往不容易達成仲裁協議。其次,當事人應儘量選擇仲裁條款這種形式。因爲仲裁條款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是當事人事先設定的,可以避免以後雙方就仲裁的問題發生爭議。而且這種形式省時、簡便,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約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後再專門約定仲裁條款的麻煩。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以上全文已經對什麼是仲裁協議、協議仲裁製度有了深刻的闡述,以及說明了仲裁協議的三種分類情況,如果你與對方當事人有出現需要仲裁協議的事項,應當先按照格式寫好仲裁協議書,然後提交給相關的仲裁機構,最後接受仲裁結果。